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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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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额违约金合理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只能就两类员工约定违约金:一类是企业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另一类是约定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
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违约金偏高,显失公允的话,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这个条款为无效条款。违约金不能偏高,即不能“显失公允”。《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因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为其无效。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税?
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算盘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三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四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两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一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两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程某百思不得其解。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程某支付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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